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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选题: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JBO竞博保护思考

发布日期:2023-08-10  来源:

  JBO竞博笔者针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体系也没有建立,对其监管无法落实。因此仍然需要、提高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意识,使其从主观上对患者的隐私权更加的重视。通过制定单独的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律,明确保密义务的范围,将医疗信息按照敏感程度进行划分,增加事前救济的手段,使患者隐私免受更大的侵犯。

  (一)互联网医疗概念及发展历程互联网医疗是指互联网在医疗上的全链条、全主体的结合,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载体,与传统医疗业务交叉渗透、融合创新而形成新的医疗模式。其主要涉及远程诊疗、健康教育、患者的医疗信息查询、相关疾病风险程度的评估、在线医药咨询和康复指导等网上医疗服务体系,背靠线下医院,通过网络就可以和病人进行沟通,节省了多次往返实体医院带来的成本,利用手机、电脑等网络设备就可以完成整个诊疗活动。我国互联网医疗开始于 2010 年左右,“互联网医疗”的模式一直在不断的扩大应用,可穿戴设备、线上问诊、远程医疗等方式病人传统的就医方式和习惯发生了极大改变,其发展速度与传统医疗行业相比更为突出。2016 年,我国有32 家互联网医院成立。2015 年微医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公布了乌镇为代表的新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根据 2018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己经有大约 24 万名医疗人员和 7200 组专业的团队在微医企业的互联网线上医院开启了医疗服务,为了提供更良好的体验,其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建立了 8 个关于网络远程会诊的平台。2020 年JBO竞博,因为新冠疫情,线上问诊量激增,改变了传统的就医模式,互联网医疗迎来了又一个上升期。在此期间,我国的多家医院和互联网医疗平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线上医疗模式。此举打通了互联网医疗全流程,预约系统挂号、网络云诊室诊疗、诊后网上在线支付结算、通过物流快递的形式寄送到患者手上,电子发票也以通过在线的方式开取,大大节省了患者的时间,患者仅凭电脑或移动手机端就可以完成从在线就诊到针对自己疾病的药品寄送的完整的诊疗流程,避免了患者需要多次往返医疗机构从而带来的可能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为居家看病提供了基础,同时可以起到积极配合防疫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患者隐私权”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对此学界也有了一定的探讨。孟强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作为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对于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以及诊疗活动相关的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利。蒋言斌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特殊部位不当暴露或被触摸,以及避免医务工作者将其在医疗过程中所掌握和知悉的信息不当泄露的权利。通过相关学者对患者隐私内涵作出定义的情况上,笔者认为互联网医疗下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本人所享有的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整个互联网医疗体系下,所有涉及到患者信息的相关人员保护其在整个互联网医疗过程中,所合法掌握的涉及患者个人的各种隐私及其不被非法侵犯的权利。患者隐私权更加侧重于在信息和空间隐私权范围内的保护,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患者隐私权对患者个人身体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病例、医疗过程中获知的个人生活信息等隐私方面的保护更加突出。

  (一)英美法系国家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1.美国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美国当前是采取了以患者隐私权保护实现隐私权保护的形式,通过法律搭建起基本架构,之后补充法案和行业内制定的规范充实法案的内容规定。 二十世纪 90 年代,美国医疗模式发生大范围革新,电子病历在医疗中被广泛的应用,通过立法来保护病人隐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1996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健康保险责任法案》(简称 HIPAA),HIPAA 的重点是要对电子医疗服务这个层面建立全美统一的规范,在不断加快医疗信息连接的基础上,还能提供对患者信息的保护举措。HIPAA 禁止对于诊治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不适当的使用与揭露。不论其为电子或是纸本的形式,其所保护的是个人的可识别医疗信息。另外,HIPAA 直接的规定了其所适用的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计划商业联盟以及卫生保健信息交换中心。对于违反法案内容的侵权人,将面临最高 25万美元的罚金以及最长 10 年的有期徒刑。HIPAA 法案确立了最小程度披露制度。当使用受保护医疗信息时,HIPAA 要求所涵盖的机构必须遵循最小使用原则。为了让受保护医疗信息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受规范的机构必须识别欲使用个人受保护医疗信息的工作成员身分,并且给予适当的限制。当受保护医疗资讯进行使用时,HIPAA 分为例行与非例行两种状态:在例行的状态中,受规范的机构只能在限定的使用目的下,传达合理所须的患者诊治信息;而当处于非例行的状态下,受规范的机构必须设立内部进入的权限,保护医疗资讯的非法泄露。此外法案还包括了知情同意制度、管理简化制度、病人医疗记录查看权制度等。在 HIPAA 的基础上美国于 2009 年,进一步提出并发布了《经济和临床医疗行业健康信息技术法案》,简称 HITECH。HITECH 继续对隐私的保障和保护密码的准则增加了规定,使义务主体变得多样,添加了商业合作者,还增加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民事索赔中的数额也有说明。美国通过相关法案为本国医疗电子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框架,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患者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以大量的补充法案和行业行为规范,填补了保护体系当中的漏洞,这是美国的典型模式。...........................

  德国法是在人格权的框架里细化出了患者隐私权,并无患者隐私权确定概念,此种保护方式由自身享有决定权、自身享有保护权以及表达自己的权利,在诊疗过程中因诊治的需要,医生与患者互动产生的身体状况信息不被他人所知道的权利就是自身享有保护权。

  采用数据、私人资讯保障模式是德国对个人隐私的主要措施。首先在 1970年发布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之后的 1977 年发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又在 2009 年公布《联邦数据保护法》,增加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主动强制保障,完善了对病患医疗信息保护的内容。《新数据保护法》中第二十八条提到,为了更好的服务患者,治疗患者的疾病,例如、疾病断定、健康保养、治愈方式、对患者的健康管理等,从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主动对此类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当征得病患同意时,医方以及和医方具有合作关系的人员才可以对这类信息进行二次利用。刑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德国刑法将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纳入到“侵犯他人秘密罪”中。医方在工作中获取到的患者隐私,特别是个人生活隐私等,但未经授权将信息泄露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自由刑或财产刑。若涉及严重侵犯患者人格权的情形,该从业人员将面临较高金额的赔偿处罚。

  法国的隐私权主要是在民法上的体现,通常概括为家庭生活、感情生活与私人生活、通讯秘密、住所和居所、生育状况与健康状况等六个方面。在有关健康状况的规定中,在相关主体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的健康资讯泄露或公开的,将被认定为是严重侵犯个人私密生活的行为,并且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不相关的第三人表示异议或反对的权利,第一,将他人的健康资讯用作商业行为。第二,将其发表在可以引发社会大众好奇心的期刊或文章中。《法国民法典》第 9条中的规定,说明了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运行规则,法条中包括了患者受侵害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随着法国对患者隐私权内容的不断重视,通过现有法律和实践中的经验相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不断增加和细化运作规则,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三、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一)患者及医务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二)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四、互联网医疗下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一)强化医务人员及患者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医务人员要改变之前固有的医疗、护理观念,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加强对隐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医务人员要知道医务人员应以医治疾病为目的介入患者的隐私,所以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在互联网医疗的诊疗过程中对于病人的秘密和个人信息要彻底保密,对患者的病情隐私要尽量避免和非诊疗人员交谈,或是他人因此而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密,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私生活、生育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很多情况下,患者很难分辨医疗人员是否侵犯了其隐私权,对侵权的严重程度则更加难以界定,当医疗人员利用了患者难以界定何种情况下其隐私权是受到侵犯的弱点,要求患者公开个人隐私并进行检查,造成了对患者隐私的侵权是要受到相关的法律惩罚。如果患者本人对自身的隐私信息不够重视,保护体系也可能缺失很重要的一环,使相关规定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患者对自身隐私的不在意是会直接导致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加强患者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基础。为了切实推进在保护患者隐私权问题上的整体发展,患者要主动维护本人和他人的医疗隐私,患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积极维权,患者有权拒绝医疗机构再利用自己医疗信息的权利等。当发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侵犯其隐私权时,患者可以向负有此义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反映问题、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采取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同时,也要尊重其他患者的隐私,不刺探、不窃取他人隐私。只有这样互联网医疗在发展中,医方及其工作人员才会积极保护患者隐私,进而激发患者保护自身隐私的意识,防止患者信息不当泄露。

  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发展,但是矛盾的是,获取信息越快捷方便,对于医疗中的患者隐私权的威胁也就越高,我国当前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过程中,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不强,医务人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不重视患者隐私的保护,而患者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的观念也有待抓变;现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的规定体现在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中,法条分散,没有统一完善的法统体系。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不明确,不同类型的医疗信息没有分类,被储存在一起,很难进行精确保护。对患者的救济手段单一,以事后救济为主,对患者隐私权无法进行事先预防。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侵权人和侵权手段更加多样,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很难确定侵权责任划分。当前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惩处力度相对较轻,无法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因此也无法提高患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此外,针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体系也没有建立,对其监管无法落实。因此仍然需要、提高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意识,使其从主观上对患者的隐私权更加的重视。通过制定单独的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律,明确保密义务的范围,将医疗信息按照敏感程度进行划分,增加事前救济的手段,使患者隐私免受更大的侵犯。明确医疗收集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对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威慑潜在不法人员;同时要建立我国针对互联网医疗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内部加强监管,发挥医疗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发力,确保监管措施的落实,加强可操作性。所以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与患者隐私保护一定要找到一个能互相平衡的状态,让我们一方面可以享受科技所带来的便利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同时也不用在保护患者隐私上做出太多的让步,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医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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