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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2023年中考英语时间定了!体育考试有变化!这些考生最高可加30分

发布日期:2023-09-13  来源:

  JBO竞博3月2日,温州市教育局发布《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局直属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加分政策等重要信息。现在,教育小布带您了解重点内容→

  1. 在市局直属学校就读(以电子学籍为准,下同)的应届九年级学生或省内户籍在市局直属学校毕业的初中往届生(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学籍);

  2.所有参加本市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均须在我市中招管理系统中报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域外就读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学生(未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户籍地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直接录取)。

  5.省外户籍在市局直属学校就读的考生,在本市初中有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学生或其父母一方(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两年及以上,享受同城待遇。2023年九年级学生如不符合上述《浙江省居住证》规定,学生或其父母一方(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市不动产权证或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享受同城待遇。不具备连续学籍和居住证等以上条件的,可报考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

  1.市局直属学校应届九年级学生,于3月4日-7日进行网上报名(网址:)。

  2.温州市内户籍的学生采用大数据对比,比对不成功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后报送材料。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将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学校。省外户籍的学生报送两份材料:一是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学生或其父母一方(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2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市局直属学校应届九年级学生如不符合上述《浙江省居住证》规定,可提供学生或其父母一方(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我市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清单(时间截至2023年6月30日)。

  3.在市局直属学校就读的温州市内非鹿城区户籍应届九年级学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温州市域内)参加高中录取的考生,在报名时须在录取类别中选定“回户籍地录取”,之后携带本人户口簿和报名信息核对单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户籍地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就读地普通高中录取;不回户籍地参加高中录取的考生,在报名时须在录取类别中选定“在就读地录取”,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就读地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户籍地普通高中录取。考生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未作选择JBO竞博,将被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4.市局直属学校审核并打印所有学生报名信息核对单,经考生(或家长)签名确认后,汇总造册,于3月10-11日报送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5.市局直属学校要以学籍系统为依据,严格排查在籍学生中考报名情况,在市级中招管理系统中登记未报名中考的学生信息(原因、去向等情况),于3月20日前将未报名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

  6.定向生对象原则上须在定向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两年及以上(以学籍为准),其中一年为九年级。

  2.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分值分别不超过两科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禁止使用计算器。

  3.文化科目考试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命题工作。坚持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命题重点,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学生生活的联系,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下,注重考查学生在真实情景中解决问题的能力JBO竞博,加强对学科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的考查,体现考试评价的积极导向作用。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023年,耐力类中长跑项目(男子1000米JBO竞博,女子800米)从必考项目调整为选考项目。考生从五个选考类别中至少选足三大类共4个项目参加现场考试。每个项目10分,满分40分。

  2.体育考试具体要求按照《温州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执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线分,与文化科目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4月22-23日(周六、周日)。

  考试、考查工作由市教育局和鹿城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和管理。各考点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考试设备和技术保障工作等。市局直属学校应届九年级考生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通知学校,再由学校通知考生。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四)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经主管部门和市教育局认定后,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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