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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速看这一省耗材挂网准入门槛将大大降低!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

  JBO竞博2月25日,江苏省医保局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网上意见反馈。收件邮箱:。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修改意见”。

  2. 书面信函反馈。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10号楼江苏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邮编210004。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修改意见”。

  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驻苏医疗机构,下同)使用医用耗材均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已在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联动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JBO竞博,下同)最低挂网价,未挂网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挂网,供省内医疗机构采购。

  1. 创新等特殊程序注册医用耗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国家批准的,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省级批准的,按产地省挂网价格挂网,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

  2. 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国家及我省组织或参与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按中选价格挂网。

  3. 首次批准注册医用耗材。近2年内,经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注册的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3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3家,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4. 其他医用耗材。其他未挂网医用耗材,应满足已挂网销售省份不少于6个或应急采购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6家(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可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以上申报价格均不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和省内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价。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开议价,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线. 自主议价

  因临床诊疗或疫情防控急需等情况,医疗机构可先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并在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上传应急采购信息。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采购医用耗材总金额的3%。

  动态监测省阳光采购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况,促进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适宜价格采购。

  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5倍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预警,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挂网价格高于同类中选品种最高价2倍(含)-5倍的,标记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改革试行实践,经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网上采购监管。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在省平台发起采购计划,采购数量和价格、验收入库数、结算金额等信息,应与院内采购信息保持实时一致。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并及时通报网上采购情况JBO竞博。定期开展阳光采购督查,对网上采购率不高、超限额应急采购和未按时报送采购信息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阳光议价监管。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应综合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等因素,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开展实质性议价。医保部门定期分析议价情况,推送议价信息,重点监管医疗机构不议价、生产经营企业不响应、网下议价不报告和索取返点返利等。医保部门每季度进行信息披露和提醒,对情节严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四)采购信用监管。根据国家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阳光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行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企业阳光采购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定期公布企业阳光采购信用情况,对存在信用评价目录清单所列事项的,按规定予以处置。鼓励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开展信用修复。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告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

  (一)联动医保总额管理。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时,编制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专项预算。将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挂钩。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的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符合应急采购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不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次年度医用耗材专项预算编制的基数。

  (二)联动医保支付标准。分类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医用耗材的最高中选价格。对于阳光挂网医用耗材,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情况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落实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专项评价,对专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医用耗材费用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通过省阳光平台采购的医用耗材费用占比未达年度目标的,年终清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医用耗材总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阳光招采平台采购医用耗材议价节约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将改革红利传导到一线医务人员。对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医疗机构,做好激励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一)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开展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药监部门加强医用耗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省平台采购交易功能建设,为医用耗材采购提供保障。

  (三)强化企业诚信责任。健全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压实企业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将根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给予暂停或取消产品挂网资格等处置。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本细则所指医用耗材包括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医用耗材,以及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4. 其他医用耗材。经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用耗材,申报6个已挂网省份平台挂网及销售记录或6个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急采购记录对应配送发票明细;经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医用耗材,申报6个已挂网省份平台挂网及销售记录或10家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急采购记录对应配送发票明细。以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挂网价以及医疗机构最低应急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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