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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学、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冠名审批登记JBO竞博

发布日期:2023-08-19  来源:

  JBO竞博《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发﹝2002﹞15号)第十三条:“凡名称冠以‘河南省’、‘河南’、‘豫’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省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由河南省卫生厅审批登记。凡名称冠以‘XX市’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名的市级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由各省辖市卫生局审批登记,同时报河南省卫生厅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登记机构以所在单位正式文件提出设立申请,按照格式填写《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JBO竞博,详见管理办法)JBO竞博,经所在单位学术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管理办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管理办法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发﹝2002﹞15号)第十五条(二)、(三)进行,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组建相关领域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表》内容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评估。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综合专家评审组意见,出具《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获准设立的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发文批复,列入我省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名录,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河南省医学附设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发﹝2002﹞15号)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对获准成立的医学附设性科学研究机构采取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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